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国晖大讲堂第72期】王永平律师 | 四维度解析 吃透贪贿新规

时间:2026-06-12
浏览量:17

四维度解析

吃透贪贿新规

国晖大堂 第72期

课程引入

国晖大讲堂

 

2026年6月11日,国晖大讲堂第72期在国晖律所大会议室正式开讲。本期讲座以“四维度解析 吃透贪贿新规”为主题,邀请惠州分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王永平律师担任主讲人。从定罪量刑标准的体系建构、平等适用原则的全面贯彻、争议认定规则的类型化明确、量刑情节与涉案财物处置的精细化规范四个维度,对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梳理。

图片

 

课程内容

图片

 

01 贪污受贿罪怎么判?

 
 
 

很多人关心:贪污多少钱会构成犯罪?判多久?王律师指出,我国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采取“数额+情节”的综合判断方式,既看钱多钱少,也看行为性质和悔罪态度。

 

数额是基础标尺。通常情况下,贪污或受贿达到一定金额(如三万元以上),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越大,量刑越重。

 

情节起调节作用。如果数额不够标准,但行为恶劣(如贪污救灾款、拒不退赃、串供等),同样可能被定罪。反之,如果积极退赃、主动交代,即使数额较大,也可能获得从宽处理。

图片

 

02 国企民企一视同仁

 

以往,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民营企业员工)的受贿、职务侵占等犯罪,定罪标准往往比国家工作人员宽松许多,王律师强调,最新司法解释彻底废除了这种“差异化”做法。

 

现在,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定罪数额标准与国家工作人员完全一致。

这意味着,无论国企还是民企,法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力度是平等的。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内部人员的贪腐行为将面临更严格的刑事追责。

 

03 这些争议问题怎么认定?

 

实践中,很多贪腐案件存在争议,比如“挪用公款”与“贪污”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算不算犯罪?王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对几类典型问题做了通俗解读。

 

挪用公款与贪污的区别:挪用公款是“暂时借用、打算归还”,贪污是“占为己有、不想归还”。

 

介绍贿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传递信息,情节严重(如介绍三次以上、向司法人员介绍等)就构成犯罪。即便没有拿到好处费,撮合权钱交易本身也是违法的。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如果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利益归单位全体所有,属于单位犯罪;如果只是个人假借单位名义、利益归自己,则认定为个人犯罪,由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通俗理解:这些规定让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了更清晰的“操作手册”,避免各判各的、标准不一。

 

04 退赃怎么算?违法所得怎么追?

 

除了定罪,大家还关心:退了钱能轻判吗?违法所得会被怎么处理?王律师对此做了详细讲解。

 

自首的认定更灵活:即便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线索,但如果嫌疑人主动交代了绝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例如交代的数额占总数的90%以上),仍可认定为“准自首”,依法从宽处理。

 

积极退赃的法律效果:全部退赃或积极配合追缴且大部分赃款到案的,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亲友经本人同意代为退赃,同样视为本人退赃。

 

违法所得追缴规则:

  • 优先追缴原物(如现金、房产本身)。

  • 如果原物已经卖掉或换成其他资产,追缴转化后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如房租、股票增值)。

  • 原物无法追回的,追缴等值价款。

  • 贿赂房产不仅追缴房子,还要追缴持有期间的租金、市场升值等所有衍生利益。

 

05 互动讨论

 
 

时秋芳律师、赵启太律师、曾刚强律师分别围绕讲座内容发表了点评意见。三位嘉宾结合自身办案实践,就贪贿新规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难点、辩护策略调整以及企业合规建设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与现场听众交流了实务心得。

 
 
 
 

 

总结

本期国晖大讲堂通过深入解读这些新规,律师能够在辩护策略选择、证据审查重点、量刑协商路径等方面获得更具操作性的实战思路,显著提升办理贪贿案件的专业能力与办案质效。国晖律所将继续依托大讲堂平台,围绕法律实务热点举办高质量讲座,服务律师专业成长与社会普法需求。

图片

国晖律师·王永平

法律疑难、快速解答,扫码即可与在线律师沟通。

︿

打开手机浏览器扫一扫

电话咨询热线:

400-6262-163


在线咨询
微信公众号
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
内部平台
案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