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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5日
【生效日期】2016年01月25日
【时 效 性】
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国有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推动南山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规范南山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区财政拨款、引导基金分配留成的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原则:围绕南山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向南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节能环保)、未来产业(生命健康、海洋、航空航天、军工、机器人、可穿戴、智能装备)、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促进社会资本、优质创业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南山区集聚。
第五条 投资方式:
(一)参股或合伙。公开征集、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机构,以参股或合伙的方式,合作发起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或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由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或合伙方式投资的基金统称为引导基金的子基金。
(二)其他方式。经区政府批准,引导基金也可采取直接投资具体项目等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章 子基金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南山区注册,组织形式可以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二)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三)子基金投向南山辖区企业(包括投资后注册地迁入南山区的企业)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管理公司应积极引导南山辖区外被投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南山区,促进南山区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结构调整;
(四)子基金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五)引导基金不参与子基金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管理和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进行自主投资、管理和退出;
(六)单个子基金内,国有出资额合并不超过其出资总额的50%;
(七)引导基金和其他社会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引导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早于其他社会出资人。
(八)根据子基金投资特点,引导基金可视具体情况,通过收益让利、风险补偿等方式,提高社会资本的投资积极性;
(九)参与现有投资基金的,原则上按照现有投资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执行。
第七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期货、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三)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本类基金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一定规模和丰富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为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
(二)有健全的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
(三)接受引导基金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引导基金需要报告有关情况;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子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子基金年度运营报告及子基金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九条 区政府独资设立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金控公司”),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授权作为出资人将引导基金以资本金形式注入汇通金控公司。
第十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决策机构。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法制办、发改局、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等部门委派的代表及汇通金控董事长组成。投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
投委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引导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南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引导基金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
(三)审定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
(四)审定子基金投资方案及子基金管理公司;
(五)听取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子基金运作情况的报告;
(六)区政府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作为汇通金控公司的出资人,行使以下职责:
(一)代表区政府对汇通金控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损失;
(二)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汇通金控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经区政府授权安排和筹措财政出资资金,履行对汇通金控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四)开展对汇通金控公司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风险控制,对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作为投委会日常事务的牵头、召集和执行部门,负责落实投委会决议,并以汇通金控公司股东决议的形式发布投委会议定事项和公开文件;
(六)区政府或投委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汇通金控公司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按照公司章程和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约定行使子基金出资人职责。汇通金控公司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引导基金投资经营相关制度,并报投委会审议;
(二)根据本办法,拟订引导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计划及子基金投资方案报投委会审议;
(三)依照本办法和公司章程对投委会审定的投资项目开展具体投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征集子基金管理机构和组建方案、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拟定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公开公示、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协调区产业部门,建立基金投资项目推荐库,为子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项目对接服务;
(五)对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
(六)投委会或区国资委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汇通金控公司设立专用账户,引导基金纳入专用账户管理。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由汇通金控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按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比例由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各出资人分别承担。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用由汇通金控公司编制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经区国资委批准后用于支付工资薪金等各项公司经营开支。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收益扣除汇通金控公司经营开支后的净收益,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上缴或留存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支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操作,由汇通金控公司与子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行业惯例协商确定,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九条 托管银行负责应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托管资金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并于每季度初向汇通金控公司提交上季度资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由区国资委对其进行财务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汇通金控公司可委派代表列席子基金投委会。被委派的代表有权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密切跟踪子基金经营和财务状况,监督子基金按照相关协议及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子基金,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子基金投资或合伙协议签订后超过1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汇通金控公司应在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地域、放大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约定的投资项目,汇通金控公司可在子基金投委会行使一票否决权;对违反约定且拒不改正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汇通金控公司可采取扣减管理费、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清算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引导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一年,期满后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