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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
(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劳总薪字〔1980〕29号)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