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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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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力字(1990)1号
【发布日期】1990-01-05
【生效日期】1990-01-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1990年1月5日劳力字(1990)1号)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请求对《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中“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语作出解释。经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统一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