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婉纯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公司法、刑事。
魏李刚律师
深圳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
韦四强律师
深圳16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法律顾问、经济合同纠纷、股权投资、建筑工程、婚姻、公司法务、刑事辩护等。
庄展坤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和刑事诉讼。
【发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劳人劳(1988)12号
【发布日期】1988年04月18日
【生效日期】1988年04月18日
劳动人事部关于证实职工犯错误的时间问题的复函
(1988年4月18日劳人劳(1988)12号)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如何理解和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的时间计算问题。经研究,现统一答复如下: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系指企业对于职工所犯错误在经过调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并通过一定程序正式认定的时间。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此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