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玉才律师
深圳13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企业、个人、专项法律顾问/重大诉讼
温丽萍律师
深圳1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陈祖扬律师
深圳14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霍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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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力字(1990)30号
【发布日期】1990年05月31日
【生效日期】1990年05月31日
劳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31日劳力字(199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
最近,一些地方劳动部门来电询问有关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的管理问题,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劳动部“三定”方案,劳动部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综合管理全社会劳动力。社会招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工人)是社会劳动力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不单纯是办理招收录用手续,而且与其他一系列劳动工作包括待业登记、职业培训、就业安置、职工交流、劳动仲裁、劳动保险等及户粮管理紧密联系,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各地劳动部门应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统一管理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招工工作,严格按照在国家下达给各单位的增人计划内审批录用的要求办理,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招工质量,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凡未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的,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