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丽萍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许谨瑜律师
深圳13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数据合规、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陈威律师
深圳1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 劳动争议 房屋买卖租赁
梁旭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三十多年的法律服务生涯,涉及各类民、刑、行政案件。现转型以非诉为主。资本运作、高科技项目投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及公司并购等相关事务。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42号
【发布日期】1994-01-25
【生效日期】1994-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4>42号)
广东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香港注册公司与其雇用的派往我省“三来一补”企业任职的国内公民之间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问题的请示》(粤劳电<199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