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秋雯律师
深圳23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执行、行政诉讼、涉外业务。
温丽萍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陈嘉豪律师
深圳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纠纷
饶世永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7]18号
【发布日期】1997-02-05
【生效日期】1997-02-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办发[199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通知》第12条“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休手续的原固定工”是指“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手续或厂内离岗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