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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2〕143号
【发布日期】2002-04-05
【生效日期】2002-04-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143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条第四款“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