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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建设工程 劳动争议 房屋买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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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房地产、拆迁改造、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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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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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发[1995]153号
【发布日期】1995-07-05
【生效日期】1995-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
(劳办发[1995]153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判定有关工伤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5]43号)收悉。来函反映,1994年12月21日,求职者谢桂松经职业介绍所介绍到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应聘,在该企业工地接受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飞溅物伤及右眼角膜的事故。对此能否作为工伤处理的问题,当事人与企业发生纠纷。
我们认为,企业招工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对应聘人员谢桂松进行焊接操作考核时发生事故,使谢右眼受伤,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进行及时治疗和赔偿。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请你局责成深圳金仓实业有限公司妥善处理此事,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考核操作的安全。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