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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2发字(1988)第10号
【发布日期】1988-03-18
【生效日期】1988-03-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
(1988年3月18日高检二发字(1988)第10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88)京检发字第8号文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6)高检会(二)字第10号文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二发字(1987)第36号文关于刑法第114条的犯罪主体的解释,无照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