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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力字(1990)51号
【发布日期】1990-10-17
【生效日期】1990-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10月17日劳办力字(1990)51号)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1990年9月17日《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劳力〔1990〕1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因被下放等原因工龄间断了几年,可否办理退养手续问题,可以参照你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类似做法办理。
二、关于老工人在退养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刑并被开除公职,其子女可否录用为合同制工人问题,由于职工被开除公职已失去国家职工身份,其子女不能按《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劳人劳〔1988〕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