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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64]中劳薪便字第148号
【发布日期】1964-03-18
【生效日期】1964-03-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父母和配偶死亡探望子女问题的复函
(64)中劳薪便字第148号)
河北省劳动局:
接国营保定化学纤维联合厂二月二十一日的来函一件。询问关于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的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到外地探望子女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你局掌握实行:
我们认为,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其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目前尚未结婚而且工作地点没有子女与之同住者,如果家中留有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需要职工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达到团聚的,这类职工回家探望女子时,可以由企业行政领导根据具体情况作为个别问题批准其享受探亲假待遇。但目前不宜作统一规定。
现将该厂的原函转去,请参考上述意见研究处理。
196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