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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1年11月02日
【生效日期】1951年11月02日
【时 效 性】现已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可否声请脱离问题的批复
(1951年11月2日)
一、关于张鼎臣同志以其家庭封建落后,申请割断其父子关系,与夫妻关系这一问题。你们所拟意见,我们大致同意:惟父母子女间,虽因政治观点,有前进与落后的不同,但在他仍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或赡养扶助义务,不能因此而消灭;至于应受的抚养教育权利或受赡养扶助权利,以及继承遗产的权利,则可以声明抛弃。
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