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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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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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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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劳动纠纷)、涉外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
郭利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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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8-04-05
【生效日期】1958-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不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8年4月5日)
河北省、甘肃省、江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从略。
(二)关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应否通知他方当事人停止执行(实际上是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法院在审查案卷后决定案件应予再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