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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8-04-05
【生效日期】1958-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可不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结婚问题的复函(节录)
(1958年4月5日)
河北省、甘肃省、江西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从略。
(二)关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申诉后,应否通知他方当事人停止执行(实际上是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的问题,我们的意见,法院在审查案卷后决定案件应予再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通知他方当事人暂勿再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