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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57-02-21
【生效日期】1957-0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与第三者结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2月21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研字第9号报告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天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们仍愿和该第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述期间内和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为,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