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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发布文号】深计生[2002]27号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08日
【生效日期】2002年07月08日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性法规
【文件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
《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计生〔2002〕27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由我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等8份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附: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调整深圳市病残儿独生子女准生二胎鉴定审批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计生〔1997〕34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签订程序的通知(深计生〔1997〕66号)
3.关于印发发放、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注意事项的通知(深计生〔1997〕6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规定(试行)》和《深圳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规定(试行)》的通知(深计生〔1998〕39号)
5.关于新生婴儿随父在深圳市入户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规定(深计生〔1999〕31号)
6.关于贯彻《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深计生〔1999〕57号)
7.关于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贯彻执行《收养法》规定的有关意见(深计生〔2000〕5号)
8.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以及统一规范使用行政处罚听证法律文书的通知(深计生〔200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