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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劳动纠纷)、涉外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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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法务、房地产、建筑工程、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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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
胡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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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4]10号
【发布日期】1994-12-14
【生效日期】1994-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法复[1994]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