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豪律师
深圳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纠纷
曾刚强律师
深圳1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民商房地产、婚姻、工伤
王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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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庄展坤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和刑事诉讼。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7-03
【生效日期】2001-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三日
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