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逸婷律师
深圳4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民商事、公司
庄展坤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和刑事诉讼。
张露丹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周新忠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刑事辩护。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9-01-07
【生效日期】1989-01-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月7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刑三请字[1988]1号《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后,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上诉、抗诉案件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这一规定,对原由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第二审刑事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提出的申诉,如果第一审是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应当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
(辽法刑三请字〔1988〕1号)
最高人民法院: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撤销以后,原该院审理的第二审刑事上诉、复核案件,现提出申诉的,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我们意见,根据你院规定的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现行案件由所在地省高级法院管辖的原则,原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审理的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复核的刑事申诉案件,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妥当,请批示。
198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