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志聪律师
深圳19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知识产权、金融保险、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
胡战飞律师
深圳1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民商法、公司法。
温丽萍律师
深圳1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饶世永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
【发布日期】1988-12-01
【生效日期】198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批复
(1988年12月1日高检研发字(1988)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88)桂检刑二字第28号《关于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84)高检发(研)2号<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追究已作过行政处理的行为刑事责任,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不是法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即使已由行政部门作过行政处理,但是,对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未撤销原行政处理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亦应依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