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启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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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
戴述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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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
陈祖扬律师
深圳15年执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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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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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三十多年的法律服务生涯,涉及各类民、刑、行政案件。现转型以非诉为主。资本运作、高科技项目投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及公司并购等相关事务。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82)法研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82-05-26
【生效日期】1982-05-26
【失效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
(1982年5月26日)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对在电视中转播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实况时出现有给被告人带手铐的镜头,指出法庭上采取的一些形式、动作要注意社会主义文明。经调查了解,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实行以来,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情况,虽已大为减少,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改进。今后,请注意在法庭公开审判中,凡是被告人没有可能逃跑、行凶、自杀和发生其他危险行为时,都不要对他们使用戒具。只有在为保障安全和秩序而有必要时,才允许使用戒具。但在拍摄电视时,要告诉电视台工作人员,不要拍摄和播放被告人在人民法庭上带戒具的镜头。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