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玉才律师
深圳14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企业、个人、专项法律顾问/重大诉讼
肖晖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
温丽萍律师
深圳1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曾峭峰律师
深圳41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令2007年第18号
【发布时间】2007年11月05日
【生效时间】2007年11月05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商会、协会、学会: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领域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同一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5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不得超过65%。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商业领域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