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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房地产、合同、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林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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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婚姻家庭、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时秋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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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刑民交叉及刑事非诉、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及分家析产
杜婉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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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公司法、政府法律顾问。
法(行)发〔198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关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银行协助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办理的问题,现联合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全面了解案情。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正确,人民法院需要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向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书副本,银行应当协助执行,不得妨碍执行。
198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