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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部发[1996]216号
【发布日期】1996-07-03
【生效日期】1996-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6〕216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更正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01号)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对未向法院起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实有错误的裁决书,通过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具体裁决意见等予以纠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决,当事人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书中的笔误,在制作该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补正后,若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仅就此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