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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函〔2004〕358号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正式职工”身份如何界定的请示》(穗劳社报2004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且属首次就业的职工,不分招用工形式,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但已领取过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