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晖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
程清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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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房地产、合同、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温丽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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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商事纠纷解决,熟悉公司法、股权转让等业务,拥有城市更新及相关房地产案件经验及非诉讼类法律事务处理经验。
许谨瑜律师
深圳13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数据合规、婚姻家事、遗产继承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5日
【生效日期】2014年04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