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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0 )深宝法刑初字第1754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从杰,又名汪杰,男,1988 年12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身份证号码5130021988120781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万源市沙滩镇谢家坝村田儿坝组。
被告人陈邦辽,绰号外号“陈辽”、“成了”,男,1986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身份证号码513002198601 沮8153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万源市沙滩镇谢家坝村田二坝组。
被告人何吕,绰号“一米八”,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身份证号码4331251 " 012 肠7511 ,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拔茅乡拔茅村128 号。
被告人翟五涛,绰号“阿涛”,男,1988 年1 月26 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身份证号码4104211988012640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平顶山市宝丰县前营乡翟庄19号。
辩护人蔡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一飞,男,1987 年8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身份证号码5107041987081629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绵阳市游仙区凤凰乡马鞍村一组。
辩护人郭向锋,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冰鑫,绰号“豆豆”,男,1990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身份证号码4104211900040631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大沈河村238号。
被告人王羊生,绰号“洋洋”,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身份证号码4104211988090930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平顶山市宝丰县大营镇四古庄1号。
被告人谢伟,男,1987 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身份证号码5116231987091515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安市邻水县长安乡明月村1 组21号。
被告人霍修禹,绰号“小雨”,男,1985 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5060218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黄氏祠村团结组。
被告人卢建顺,绰号“顺子”,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身份证号码4107251988101025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新乡市原阳县齐街乡邹寨村61号。
上述十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均于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0]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从杰、何吕、陈邦辽、王羊生、王一飞、翟五涛、崔冰鑫、谢伟、霍修禹、卢建顺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龚冰出庭支持公诉,上述十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汪从杰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纠集被告人何吕、陈邦辽、王羊生、王一飞、翟五涛、谢伟、霍修禹、卢建顺、崔冰鑫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在龙岗区及宝安区实施七起抢劫。汪从杰作为首要分子,决定实施抢劫后,即召集人员、寻找作案目标并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若抢取银行卡,均使用暴力逼得密码,由汪从杰去取款,其余人员看管被害人,直至成功取款后方放走被害人。现金以外的财物由汪从杰或何吕变卖。抢劫所得由汪从杰分给各成员。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提供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十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法庭依法判处。
被告人汪从杰、何吕、陈邦辽、王一飞、翟五涛、霍修禹、卢建顺、崔冰鑫对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表示认罪。但被告人汪从杰对取走郭尚义银行卡现金35000元持异议,认为只取走现金27000元。多元。王羊生、谢伟承认部分犯罪事实,但否认参与指控的第二起抢劫。
被告人王一飞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王一飞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王一飞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家庭困难,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翟五涛的辩护人认为翟五涛有下列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1、翟五涛在抢劫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2、翟五涛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从杰从2008 年下半年开始,纠集被告人何吕、陈邦辽、王羊生、王一下翟五涛、谢伟、霍修禹、卢建顺、崔冰鑫及嫌疑人邱俊清、邱成义、“阿刚”、“阿龙”、“阿海”(后五人在逃)等人组成犯罪集团,在龙岗区及宝安区多次实施抢劫。汪从杰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决定实施抢劫后,即召集人员、寻找作案目标并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该犯罪集团若抢取银行卡,均使用暴力逼得密码,由汪从杰去取款,其余人员看管被害人,直至成功取款后方放走被害人。现金以外的财物由汪从杰或何吕变卖。抢劫所得由汪从杰分给各成员。
综上,被告人汪从杰实施六次抢劫,被告人何吕、陈邦辽各实施四次抢劫,被告人王一飞实施三次抢劫,被告人翟五涛、王羊生、谢伟各实施二次抢劫,被告人崔冰鑫、霍修禹、卢建顺各实施一次抢劫。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
1、农业银行出具的陈川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显示该卡于21:28:18 现支3000元,于21:29:52现支700元。
2、提取笔录:在王一飞身上缴获吴秦、莫佩宁的身份证及李向明的临时身份证。
4、吴秦的临时身份证照片
5、郭尚义银行卡6228480120037804115于
6、提取笔录:显示在何吕身上缴获郭尚义被抢手机诺基亚N73 一部。
7、发还物品清单:诺基亚N73 手机返回郭尚义。
8、缴获的诺基亚手机照片,经翟五涛辨认为在华南城抢的手机,
9、提取笔录:证明从汪从杰身上搜出其用赃款购买的黄金戒指一枚。
10、抓获经过:证明十名被告人的抓获情况。
二、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1、被害人李伟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
2、被害人覃燕慧的陈述:内容与李伟基本一致。
3、被害人仇君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
4、被害人陈川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
5、被害人张应梅、莫佩宁、房一贵、邓志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与陈力}的陈述基本一致,并对被告人徐启刚、王一飞、陈邦辽、何吕、汪从杰进行了辨认。
6、被害人王春兰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
7、被害人吴秦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
8、被害人胡学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
9、被害人徐志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与胡学智基本一致,称其大腿被捅了一刀,被抢一部手机、现金120元和银行卡里的550元,胡学智、刘万里每人被抢一部手机。在辨认笔录,徐志强指认邱成义、邱俊清、何吕、汪从杰是抢劫其的人,并指认邱成义是拿刀刺伤他的人。
10、被害人刘万里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内容与胡学智基本一致,称其被抢劫手机一部。
11、被害人郭尚义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功的年7月28日晚6点多,其与一女网友在平湖生态园被6名男子抢劫并被捅伤。其被抢现金2800元、银行卡三张、手机一部等财物。辨认笔录,郭尚义指认崔冰鑫、翟五涛、陈邦辽、何吕、汪从杰就是抢劫其的人。何吕是拿刀刺他的人,汪从杰自称老大。指认被抢的诺基亚N73手机。
三、被告人供述和辨认笔录
1、被告人汪从杰、何吕、陈邦辽、王一飞、翟五涛、霍修禹、卢建顺、崔冰鑫的供述:与查明事实基本一致。乙被告人王羊生的供述:证明2009年1月初,其与汪从杰、谢伟、阿刚(不确定是阿刚还是小雨,阿刚的可能性大一些),在上木古球场抢劫了一个男的,抢到几十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3、被告人谢伟的供述,证明2009年1月份,其和汪从杰、徐启刚、王羊生在龙岗平湖上木古球场附近抢劫了一名男子的1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
四、鉴定结论
1、深宝价鉴字[2009]4797号鉴定结论:友信达U922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80元。
2、鉴定结论:徐志强所受的损伤属轻伤。
3、深宝价鉴字:[2009]4599号鉴定结论诺基亚6300手机价值人民币630元,格莱特630手机价值人民币380元。
4、深宝价鉴字[2009 ] 4658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诺基亚N73价值1180元。
五、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六份,证明案发现场的有关情况。
六、视听资料:银行取款摄像光碟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汪从杰取走郭尚义银行卡的款项不是35000元,而是27000多元的辩解,经查,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联签购单、及被害人郭尚义的陈述均证实案发当天被取走现金及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35642元,与被告人汪从杰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故本院对被告人汪从杰相关辩解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王羊生、谢伟否认其参与指控的第二起抢劫的辩解,经查,在案证据中,被害人
关于王一飞的辩护人提出王一飞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一飞在2009 年
关于翟五涛的辩护人提出翟五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翟五涛在实施的两次抢劫中,实施的是将被害人拉到路边、控制被害人行为,所起作用相对较轻,应认定从犯,故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从杰、何吕、陈邦辽、王羊生、王一飞、翟五涛、崔冰鑫、谢伟、霍修禹、卢建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十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抢劫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汪从杰在该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汪从杰、何吕、陈邦辽、王一飞、王羊生、谢伟、霍修禹、卢建顺分别有搜身、殴打被害人、持刀具等积极实施抢劫的行为,均系主犯,应按照各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崔冰鑫、翟五涛实施看守被害人的行为,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抢劫三次以上,属多次抢劫;抢劫人民币二万元以上,属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汪从杰、何吕、陈邦辽多次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一飞多次抢劫,被告人翟五涛、崔冰鑫抢劫数额巨大,对六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一飞、霍修禹、何吕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本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立功程度和犯罪情节的不同,分别对被告人王一飞、霍修禹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何吕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汪从杰、何吕、陈邦辽、卢建顺在抢劫中致被害人徐志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汪从杰、翟五涛、王一飞、王羊生、谢伟、霍修禹、卢建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从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被告人陈邦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被告人何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被告人翟五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5 日起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被告人崔冰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被告人王羊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被告人谢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被告人霍修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被告人卢建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永明
人民陪审员 朱林华
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
二O一O年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