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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公司(基金)、合同纠纷、房地产、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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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常年法律顾问
魏李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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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合同纠纷、继承纠纷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3号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2日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