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旭律师
深圳14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房地产、合同、婚姻案件。
饶世永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务。
陈嘉豪律师
深圳8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刑事,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建设工程纠纷
刘海涛律师
深圳17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行政诉讼、公司法、刑事辩护。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3〕23号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12日
【生效日期】2013年0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