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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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重大疑难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行政复议诉讼,常年法律顾问、仲裁、合同、建设工程、公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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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公司治理(股权纠纷、劳动纠纷)、涉外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等。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入库律师。
廖日尚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离婚、商品房买卖。
肖晖律师
深圳20年执业经验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房地产,城市更新。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28日
【生效日期】2002年0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现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