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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刑民交叉及非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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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企业、个人、专项法律顾问/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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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民商事、金融、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陈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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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发布单位】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6年07月10日
【生效日期】1986年07月1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已经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