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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纠纷,国晖助原告拿回本金及利息!
发布时间:2023-09-03 09: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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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被告认识多年,被告系有多年证券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2020年10月份,被告多次向原告表示,自己判断股票市场会有很好的行情,自己有把握在股票市场盈利,并且已经替多人操作股票盈利,自己可以替原告操作股票投资盈利;后口头商定由被告操作原告的股票账号,用于股票投资,投资由被告保本,盈利五五分成。在被告的催促下,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将自己的安信证券股票账户清空原持有股票(持有净资金146万)及密码交给被告,用于股票投资。被告接管股票账户后,没有多久就亏损了10%,原告要求止损,被告多次表示没有问题,一定会盈利的,要相信他;后亏损越来越大,原告多次要求清仓,被告均表示没有问题,如出现亏损自己会赔偿损失的。后来由于亏损越来越严重,2021年3月底,被告平仓了原告的账户交还给原告,此时已经亏损了680000元。被告表示自己会赔偿原告的本金损失及利息,但一直均以资金紧张、正在筹措等理由推脱,后被告于2022年1月9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最晚于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本金及利息,现早已超过被告承诺的日期,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承诺,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投资损失人民币68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8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市场贷款利率计息,从2021年3月3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利息至2022年10月1日为3774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71774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谢某针对原告的主张作出如下答辩:
       一、本案中,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亏损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原告只分享利润,不承担风险。这种约定显然有失公平,违反了公平原则,应予调整。公平合理的方式应该是利润五五分成,亏损五五分担(或适当调整分担比例),这才是利润共享、风险共担。
       二、原告对亏损的产生具有过错,应负同等责任,原告不懂股票投资的操作策略,见到涨就想退出赚钱,见到跌也想尽快退出止损,对被告的操盘横加干涉,多次要求转账退出,导致被告方无法操作。原告的行为从其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已经充分展示出来,严重干扰了被告的操盘自主权,被告无法正常履行合同,因此原告对损失的产生亦应负同等责任。
       三、被告虽然出具《承诺书》,但是承诺内容并非直接承担全部亏损,而是采用资本市场运作挣钱的方式来弥补原告的亏损,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以货币直接支付亏损没有依据。现正值疫情期间,各项经营活动几乎停摆,股票期货市场也一样,原告须待被告正式开工寻找客户进行资本运作获得利润来履行承诺。综上,对于原告的亏损,不能由被告单方面全部承担,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担,并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向原告偿还投资损失的人民币68万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一、原、被告间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需具备委托理财资质,亦与公共利益、金融秩序无涉,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被告在案涉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并未出资,而是通过其专业知识打理原告股票账户获得盈利后享受高额分红,故由其承担全部亏损的约定并不导致利益失衡,本院对其该抗辩不予采纳。
       二、被告未依照《承诺书》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原告赔偿68万元亏损,至于其以何种方式获取资金来归还给原告,并不影响其限期赔偿义务的履行,原告诉请由其履行赔偿义务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本院调整为2022年7月1日。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赔偿本金6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68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488.70元,由被告谢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案中,原被告为委托理财关系,由于亏损越来越严重,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被告均以资金紧张、正在筹措等理由推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认为原告将其股票账户交由被告操作,若有盈利则由双方进行分成,若有亏损则全部由被告承担,此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恪守履行。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82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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