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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
发布时间:2016-12-28 10: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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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汉族,1975年1月24 日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大道xx花园xx单元。
       被告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大厦xx室,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2014年7月30日与被告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A02房及A04房,共两份)及《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A02房及A04房,共两份),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8月6日前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但被告多次拒绝与原告签订正式合同。在被告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原告无奈于2014年8月18日通知被告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及补充协议。根据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第五条约定,如因被告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订的,卖方应双倍返还已付定金。解除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定金,但被告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80000元及支付自2014年8月19日至付清时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暂计人民币5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根据签订的房地产认购书和补充协议来看,首先原告签署认购书和补充协议都是本人自愿签字确认;其次,根据认购书的第5条约定,在签订认购书7日内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如因原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签订的,原告已付定金不予退还。根据补充协议的第2条约定,原告自行选择第一种方式向被告交付购房价款,即一次性付款方式,也就是在8月6日之前买方应一次性支付价款。补充协议第3条第1款约定,原告须在2014年8月6日之前携带认购书文件以及补充协议原件、身份证原件与定金收据原件到被告指定地点签订买卖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协议第3条第2款约定,原告如未按时支付应付之购房款,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不退还已缴纳的定金,并有权在不通知买方情况下将本房地产另行出售。根据上述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收据。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80000元?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根据《合同法》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中,并未约定双方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及其他合同文件的合同义务同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价款的合同义务的履行的先后顺序。因此,被告有权在原告未付清全部购房款前拒绝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其行为不构成违约。综上,原告该项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被告在庭审中主张其同意原告向其发出《解除房产认购书及补充协议书通知书》中提出的退还已支付的定金的请求,根据《合同法》93条规定,应视为其已就解除《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深圳市房地产认购书>补充协议》与原告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97条规定,被告应将原告已支付的定金人民币40000元予以返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245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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