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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投资款,国晖助被告胜诉!
发布时间:2023-12-16 15: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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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深圳前海XXXX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1月12 日,原、被告签订了《院线电影<X.X>投资协议》及《电影<X.X>成片担保协议》,投资协议第二条项目概况2.5款约定“公映期:2020年3月前(注:届时如遇同类竞争较大影片不利我方影 片排片,为保证票房收益可适当将当期后延)”,第八条违约责任8.2款约定“在甲方如约支付全额投资款后,乙方如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甲方投资款20%的违约金”;担保协议第3条约定“乙方承诺电影《X.X》于2020年在全国电影院上映,中间不会出现因为拍摄质量等问题而被国家限制上映的可能性。如遇此情况责任由乙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投资协议项下的全部合同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将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电影《X.X》正常上映,已经构成根本违约。2021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解除《院线电影<X.X>投资协议》的函,该函于2021年9月5日到达被告处。原告屡次催要投资款未果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院线电影<X.X>投资协议》;
       2.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31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截止至2021年9月16日,利息暂计算为1545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2000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为解决本次纠纷,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案情后,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院线电影<X.X>投资协议》于法无据,解除条件尚未成就,双方应继续履行投资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于2021年9月3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函,请求解除涉案投资协议,但本协议如若解除应当由双方共同协商确认,并非能由原告单方决定。其次,涉案影片已于2021年8月13日在国内影院上映,原告于该案影片上映后方才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本就不存在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已经按照协议的要求履行了义务,原告于投资协议中的合同目的也不存在任何不能实现的情形。因此,被告认为,原告此举仅系其欲单方毁约、逃避自身违约责任的行为。同时,虽然国家后续允许低风险地区影院逐步开放,但是影片排片上映均为全国统一上映,如果只是在低风险地区上映,会影响票房收益。低风险地区允许影院开业,并不代表影片可以立即上映,被告出于基本商业逻辑、成本,以及原告根本利益的考量,仍在积极调整影片后期的上映事情。
       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131万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告并不存在任何根本违约的行为。首先,涉案影片《X.X》已于2021年8月在国内上映,原告基于本案投资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可以实现,被告不存在任何根本违约的行为,合同也应继续履行。原告此时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行为,不仅不存在合同及法律依据,而且还会给被告造成重大的损失及影响。原告不能仅因退出投资便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原告此举已损害了双方订立合同时产生的信赖利益。况且,根据投资协议第八条违约责任之8.3项“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后,如甲方(原告)单方面提出撤资,乙方(被告)有权利拒绝。”因此,被告不应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其次,关于案涉影片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日期上映的原因是在于,自2020年年初以来,全国各省市范围内的大小影院均受到疫情大规模、不同程度的冲击,多家电影院均被要求于不同时间内关闭停业。涉案影片《X.X》也受此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2020年3月疫情爆发期间依约排期。此系被告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重大事件,但被告并未因此怠于或迟延履行投资协议下的义务,而是基于使原告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电影局于2020年7月16日发布疫情防控通知、逐渐恢复开放全国各大影院后,积极调整影片上映时 间,最终使得该影片在院线播放。被告此举是完全符合原告投资于本协议的目的的,且该等调整行为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涉案影片于2021年8月上映,相比于依照合同中约定的疫情爆发期间上映,只会增加原告的投资收益,并不会发生损害或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最后,被告因受到不可抗力的冲击,被迫将影片的上映时间进行调整,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及原告的合同目的及利益的。且在当前疫情影响的大环境下,被告仍积极促使涉案影片上映,更是在2020年1月之初即向原告表明延期上映的事宜,原告也并未提出异议且同意被告的延期上映安排。被告的行为已经足以证明从未逃避或故意迟延履行《投资协议》项下的义务,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况且,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依据投资协议第8.2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属实不存在任何合同依 据。该条款明确的是“如乙方(被告)不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投资款20%的违约金。”而投资协议中约定的第五条之5.2项乙方义务中,并未存在关于乙方应将 影片于何时上映的约定。“2020年3月”仅系双方对影片项目概 况的初步设想,2.1剧名中亦标明了(暂定)。因此,被告已经按照“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项按时履行了本合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相应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2000元高额违约金的行为,亦不应得到支持。担保协议中第3点约定的,乙方承诺影片于2020 年在全国影院上映,中间不会出现因为拍摄质量等问题而被国家限制上映的可能性,但此处所指明的是由于影片拍摄质量的问题被国家限制上映,但本案目前的情况系由于遭遇了疫情该种不可抗力,并不适用此条款。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 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退还投资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以被告迟延履行债务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需举证被告迟延履行债务的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受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影响未能按期发行,被告的撤档行为既是出于响应防疫政策,也兼顾考虑了影片投资人的利益,并无不当。原告应根据双方已就疫情事件达成延期履行债务但未明确履行期限的情况,给予被告合适的宽限期履行债务。因此,其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投资款、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948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请求解除合同及退还投资款,国晖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其认为被告已按投资协议约定完成电影的策划、拍摄、制作等工作,但受不可抗力新冠肺炎疫情事件的影响未能按期发行,被告从未逃避或故意迟延履行《投资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对本次代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07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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