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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公司股出争议,国晖介入维权
发布时间:2023-02-08 11: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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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简介

      原告:王某
      被告一:XX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二:周某

      2014年10月24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公司股权内部认购书》壹份,合同约定:被告一为启动海外上市事宜,特筹备前期股改工作,被告初步决定本次股份改造发行内部员工股共计200万股,认购价格1美元/股(汇率折算以USD/RMB汇率1:6.5计),原告向被告认购XX实业有限公司内部员工股之部分出资份额,具体认购股数为20000股(另外赠送100股),认购金额20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30000元:另外,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认购之日起12个月内,若公司未能预期完成上市计划,12个月期满后1个月内在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及尊重员工自身意愿的前提下.认购人可选择: 1.维续持有,等待公司完成上市计划;2.公司以本次认购价格118%溢益价.即1.18美元/服现金回购(汇率折算同以USD/RMB汇率1:6.5计)。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股权认购款合计人民币130000元。后,鉴于被告一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完成上市计划,被告一和被告二于2015年10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壹份,《承诺》内容显示被告一和被告二对于原告向被告一股权投资款,应于2015年12月9日办理本息全结清。

      截止至原告起诉立案之日止,被告一和被告二尚欠原告回购股权投资款本金人民币54167元(以认购股数20100股,回购价格1.18美元/股(汇率折算以USD/RMB汇率1: 6.5计)计算,共计回购股权投资款人民币154167元,扣除前期已支付回购股权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尚欠回购股权投资款本金人民币54167元末予支付响,且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和被告二尚未支付原告回购股权投资款本金人民币54167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等费用。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己严重损害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律师的协助并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股权回购款本金人民币54167元,被告同意将股权回购款本金人民币54167元,分两期向原告支付。第一期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9167元,

      第二期被告于2020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人民币25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有权立即就被告所欠全部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律师分析

      在基本维护当事人基本权益的前提下,调解对大多数案件来说,更符合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以上根据 (2020)粤晖民字第1283号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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