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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法院应依法分割!
发布时间:2019-02-19 10: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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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章某某,男,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下港xx号。
       被告王某某,女,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石佛寺镇xx村x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登记结婚,2016年10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子女抚养权作出约定。但因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一致同意另案起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车辆、证券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或离婚后应予以平均分割,故请求法院:一、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xx庭(x期) x栋xx的房屋;2、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粤B2xxxx的小型汽车;3、被告名下银行卡两年内的存款;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答辩称:被告名下的xx庭(xx期)xx栋xx的房屋是夫妻分居期间被告个人出资购买,个人独立还贷,请求按照可分配价值9比1的比例分给被告90%;二、被告用于购房的借款人民币313000元,应当从深圳房产可分割价值中扣除之后再进行分割;三、被告离婚之后支付的房贷款人民币106984.52 元属于被告个人财产,应当从深圳房产可分割价值中扣除之后再进行分割;四、被告名下的粵B2xxxx小汽车应扣除向第三人借款人民币77980. 11元后再予以分割,由于此车是夫妻分居期间被告个人出资购买,个人独立还贷,请求按照可分配价值9比1的比例分给被告90%;五、武汉房产离婚之后由原告收取的租金人民币20000 元,应当分给被告一半;六、请求分割双方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及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
      争议焦点
       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xx庭(x期)x栋x号楼x座xx房产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剩余抵押贷款由被告王某某清偿,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某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1589110. 70元;
       二、位于湖北省武穴市月塘路xx号私有房产归原告章某某所有,原告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某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333645 元;
       三、粤BZ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某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
       四、粤B2x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某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100000元;
       五、原告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市xx有限公司10%股份变更予被告王某某;
       六、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前海xx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25%股份变更予原告章某某;
       七、驳回原告章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财产纠纷,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涉案财产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xx庭(x期)x栋x号楼x座xx房产归被告所有,该房产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161138元,截至2016年10月18日尚欠抵押贷款人民币982916.59元,净值人民币3178221.41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1589110.70 元;2、位于湖北省武穴市月塘路6号私有房产归原告所有,该房产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67290 元,故原告应支付被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333645元;3、粤BZxxxx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归被告所有,双方均认可现值为人民币20000 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10000元;4、粤B2xx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归被告所有,双方均认可现值为人民币200000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财产补偿款人民币100000 元;5、深圳市xx有限公司股份由原、被告各占50%;6、深圳前海xx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股份由原、被告各占25%。
       原、被告银行账户内所剩的存款数额,为生活必要开支,故法院不予分割,各自名下存款归各自所有。原、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对方均不予认可,双方均可待案外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后另诉分割。
      相关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46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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