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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就孩子抚养归属的问题可通过法院的调解解决!
发布时间:2019-03-20 11: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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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抚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某,女

       被告叶某某,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生育女儿叶某,于2010年5月生育儿子叶小某,2013年7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四会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时,被告承诺原告随时随地可以行使探望权,遂原告同意子女归被告抚养。但离婚后被告就去广州务工,子女留在农村归爷爷奶奶抚养,被告还指使自己爸妈不让原告探望孩子,也不让孩子给原告打电话,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探望权。现如今,被告已另寻新欢准备再婚。故请求法院:1、判决婚生女叶某、婚生子叶小某归原告抚养;2、判决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1、原告与答辩人离婚之时,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已经充分、友好的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在这离婚一年多当中,答辩人及其父母尽心尽力抚养并照顾这2个孩子;2、答辩人拥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经济收入良好,更适合抚养孩子;3、原告经济能力远不如答辩人,且原告作风不好,品行不端正,不适合教育孩子;4、答辩人与原告生育的一子一女一直由答辩人父母帮带,与祖父母建立深厚的感情,不宜变动生活环境。
      争议焦点
       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分配?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婚生女儿叶某和儿子叶小某继续由被告叶某某抚养至十八周岁,抚养费由叶某某承担;
       二、原告彭某某每个月最多可以探视女儿叶某和儿子叶小某四次,由原告、被告自行协商探视时间;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已经由原告彭某某预付50元,退回一半给原告彭某某。
      案例评析
       本案系子女抚养纠纷,原告想争取小孩的抚养,但被告不同意。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子女还是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原告不需要承担,且每个月最多可探视四次。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可获得法院的确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39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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