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尚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网上认识,2004 年8月见面,后开始恋爱,并于2007年11月在香港注册结婚,婚后双方一同在深圳罗湖区xx园xx房居住,婚姻存续期间无生育子女。婚后发现双方的生活环境、生活习惯差异大、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性格暴躁,多次使用暴力伤害原告,但原告考虑到夫妻不易,一再多次忍让。2010年7月,被告又一次对原告使用暴力,掐住原告的脖子,对原告大打出手,致使原告颈、背、肋、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大面积瘀血,原告的母亲制止被告暴力行为时,被被告大力摔伤,被告的母亲在场,不予阻止,最后原告只好通过报警阻止被告的暴力行为。110接警后带原被告到莲塘派出所调解,当晚,原告带着母亲搬离住处,在申请香港法援期间,原告同母亲一起在深圳梅林深华科技园租房居住,直至2011年1月原告回到济南家乡。自2010年7月至今原告都未曾与被告见过面,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感情淡薄至无,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
【争议焦点】
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尚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故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004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