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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抚养权后还能再起诉变更抚养权吗?
发布时间:2019-10-14 10: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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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SINGH, Sanjay Ra jendra,男,1972年生,香港居民。
       被告黄某某,女,1983年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通过网站交友认识并开始交往,原告居住于香港,被告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因此原被告并未同居生活,而通常都是往返深圳以及香港两地见面。被告在偶然的情况下怀孕,并于2011年10月在江西省吉安永丰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取名为黄某吉。2012年3月,被告带女儿返回深圳居住,为使女儿有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女儿抚养权的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之后,被告于2012年7月将女儿送到其江西的父母所在地,由其父母照看女儿,因此原告无法看望女儿。而被告则在深圳居住和工作,江西家中仅有老人照看女儿,经济条件和文化教育均不利于女儿日后的健康成长,容易形成留守儿童的不良状况。
       为使女儿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法院:1、判决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黄某吉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40000元给原告,直至女儿十八周岁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1、被告不同意抚养权给原告,香港法院2013年9月把抚养权判归被告,也下达了命令书;2、被告现在有条件、有能力抚养孩子,被告有稳定的工作,被告的家人也会和被告一起抚养孩子,原告从被告怀孕起就没有打过电话,也从来没有要求见孩子,原告现在起诉要抚养权是另有目的,而且原告在香港也是放弃抚养权。
      争议焦点
       原告是否争取非婚生女的抚养权?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SINGH, Sanjay Ra jendra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抚养变更纠纷。国晖律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的非婚生女黄某吉从出生至今跟随被告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目前外祖父母也愿意并且有能力和被告一起照顾黄某吉,考虑到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不利,从有利于黄某吉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于原告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的诉求及相应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37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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