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某,女
被告:王某,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领取结婚证。2015年2月生下婚生子王某辰。
结婚生下小孩后,由于被告性格暴躁、控制欲强,对原告家庭暴力,对原告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造成严重伤害,并无端辱骂原告,导致被告和原告经常吵架,原告已无法忍受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理应结束这段婚姻。
2016年1月,被告在家中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被告用玻璃壶砸向原告母亲,导致脸部多处软组织受伤,原告已向布吉派出所报警,被告被警察带走,有警局的笔录备案和报案回执单。原告为了人身安全,同被告开始分居。
婚后原告每月的工资都上交被告,被告还要求原告共同承担房租,婚生子的生活费,被告多次和原告吵架,对原告进行精神上的摧残。
婚生子王某辰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携带, 悉心照料,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小孩的成长环境,小孩由原告抚养为宜。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该案件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3月申请撤诉。2016年3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胡某某一开始奔着必离的念头委托国晖律师帮忙协助离婚纠纷,但在诉前调解中,本着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等因素,与国晖律师沟通是否可以撤诉,国晖律师对原告进行心理疏导,并从婚姻自由以及有利于原告的原则出发,表示支持原告自愿撤诉。原告胡某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法院可予以准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