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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突然出现不知情的借条,妻子是否需要为此买单?
发布时间:2020-06-18 11: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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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为了多分或者私吞夫妻共同财产,有些当事人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例如有人隐瞒财物情况,有人伪造借条等。那么,准备离婚,却发现有不知情的债务该怎么办呢?
       案件事实
        我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2005年,我方当事人与被告登记结婚;经过12年的婚姻生活,当事人发现其与被告性格不合,不适合一起生活。因此在2017年,我方当事人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但是在准备离婚的时候,被告却拿出了5份借条,表示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拆借资金购房,其以个人名义向其亲友借款合计14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方当事人需偿还其中约70万元的债务。
       办案经过
        面对突然出现的5份借条,我方当事人表示毫不知情,不认可被告提出的14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国晖律师意识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对方出示的我方当事人不知情的借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针对这个问题,律师认为,借条是被告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负的债务,我方当事人对借条均不知情。在庭审质证环节,律师对这些借条的真实性表示表示质疑,而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关流水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存在借款事实,更不能证明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对于被告主张的14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对方服判,未上诉。
       律师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是在本案中,被告虽然声称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却未能提供借款事实予以佐证,并且也不能证明该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消费的。因此国晖律师以此为突破口,对借条的真实性表示质疑,请求法院对该借条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采纳了国晖律师的质证意见,对于被告主张的140万元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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