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女,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罗岗镇。
被告:李某某,男,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新安店镇。
原告诉称:原告在与被告2012年4月生育非婚生子李某宇,2013年4月2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价值观等巨大差异矛盾重重,经常争吵,现已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为了维护原告及小孩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非婚生子李某宇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0 元至李某宇年满18周岁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5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7年12月7日,河南省确山县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
【案例评析】
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某某一心奔着必离的念头委托国晖律师帮忙协助离婚纠纷,在起诉离婚后不久,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建议下,与被告达成一致的意见,并在庭外和解,最后原告由于自身原因并未出庭判决,法院按撤诉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MS190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