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琪,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
被告:黄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彼此双方都不了解,在被告家人的催促下匆忙于2016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双方一直争吵不断,2018年5月23日,生一女取名陈某宜。由于双方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前彼此了解不够,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婚后生活一直矛盾不断。同时双方父母亲戚也因为生活习惯等问题不断争执,两家无法正常相处。自2018年7月1日被告带小孩离家出走至今,将衣物、贵重物品、金银首饰带走,双方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房产,在婚后系由双方共同还贷。同时被告名下还有20万元存款,上述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双方各50%予以分割。另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不满2周岁,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原告请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被告,原告愿意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婚生女陈某宜的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承担抚养费。
3、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庭审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琪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陈某宜由被告黄某抚养,原告陈某琪于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700元,直至陈某宜年满18周岁止;陈某宜因治疗足外翻产生的医药费用,及成长过程中因治疗其他重大疾病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各承担50%;
三、在不影响陈某宜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原告陈某琪可随时探望陈某宜,探视的时间、地点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四、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亦没有共同债务,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中关于财产的请求,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导致经常发生争吵,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双方在律师的介入下并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自愿离婚,婚生女因为不足2岁,约定由被告抚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43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