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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可撤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0-06-30 1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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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某,男,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
       被告:詹某某,女,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
       原告诉称: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詹某某,双方自由恋爱,于1999年9月3日结婚,婚后夫妻先后育有两女,大女儿刘某宁于2000年7月1日出生,二女儿刘某妮于2001年12月28日出生,现寄养在原告姐姐家中。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深入,婚后夫妻感情没有得到进一步发展,反而暴露出各自固有的偏见和执着,双方之间没有共同的语言,没有共同的理念,无法进行很好沟通与和解,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结婚十几年来,被告对原告家庭及亲人长辈不尊重,对原告父母不孝顺,不但没有尽到媳妇的责任,而且十几年不回老家看望原告父母,不论原告如何强烈要求,被告就是不肯跟原告一-起回家过年,使原告在乡亲们面前抬不起头来。不但如此,被告对自己的小家庭也不管不顾,在家里不做饭,全家长期在外吃快餐,不操持家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改正不良的行为,被告就是不听不闻,照样我行我素,导致婚后以来双方一直争吵不断,有时甚至打架。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人生观、价值观不同,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基于上述原因,为使原被告都能正常生活,安心工作,同时也为了使孩子能够在正常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减少伤害,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支持原告诉求。
       女儿刘某宁由原告抚养,二女儿继续寄养在原告姐姐家里,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可以随时看望孩子,原告也绝不会阻拦孩子与被告相聚,孩子身上流动着原被告共同注入的心血,原被告的离婚不要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家庭共有财产:深圳罗湖区xx花园xx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所有,车辆路虎3. T一部及潮州市湘桥区绿茵路xx花苑xx棟xx室房屋所有权都归原告所有。原被告双方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首饰及衣物归各自所有,原告名下200万元的债务由原告承担,被告名下的债务由被告承担。
       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某宁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2016年5月30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某某委托国晖律师起诉离婚。在起诉离婚后,双方经过亲友帮助教育,认识到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后咨询国晖律师建议,国晖律师认为双方还有夫妻感情,建议原告可撤诉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213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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