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某,女,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被告:徐某,男,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为婚前相处的时间不长,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各种矛盾突显,经常为琐事争吵不休。被告有酗酒的恶习,且脾气暴躁,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12月,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使用暴力,导致原告右耳听力下降,后经医院诊断为听神经受损,有失聪的可能。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独断专行,动辄施暴,原告与被告相处总是处于提心吊胆的状态,心理压力极大,每天无所适从,如履薄冰,夫妻感情早已不复存在。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交予被告代为管理的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 元及港币870490元(折合人民币69639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处理结果】
2014年8月22日,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喝被告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曾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在在一起结婚生活,后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甚至上升为动手,原告忍无可忍,于是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次离婚纠纷。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后双方在福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离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89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