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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在国晖律师代理下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解除
发布时间:2023-03-21 1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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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冯XX,女,1984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84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9月认识,于2003年12月开始恋爱,于2007年8月16日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5月22日生育婚生女刘XX1,2016年3月20日生育婚生女刘XX2。原、被告婚前夫妻感情还可以,结婚后,双方价值观出现了很大的矛盾,原告更注重家庭氛围,注重家庭成员之间的交流,注重家庭责任的承担,而被告喜欢自由自在、喜欢独处,不喜欢承担家庭责任。并且原、被告结婚后,被告母亲多次挑唆夫妻之间的关系,导致双方感情更加恶化。在原告为了生孩子辞工后的养胎期间,被告母亲多次责难、侮辱原告,甚至还当众责骂原告母亲,被告及被告母亲的种种行为直接导致原被告感情恶化。除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和嫖娼,孩子出生以后,被告不仅没有照顾原告和孩子,出轨越发严重,2013年1月,被告带其堂弟师姐到原被告家里发生不正当关系。2015年,被告通过陌陌、网站等多渠道,与陌生女性发展不正当关系。2018年,被告开始夜不归宿,2019年,被告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而且还把小三介绍给其发小及朋友。原告发现后,与被告沟通,被告表态说离不离婚都可以,但是不离婚他也不会改变自己的习惯和喜好。被告这种经营婚姻的态度和原告想要一个完整、和谐、有责任的家庭需求完全不一致。双方无法一起生活下去,且原告在此段婚姻中伤痕累累,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例,无和好的可能。自2020年1月起,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
       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1.原告月平均工资税后21473元;2.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XX苑X栋X座XXXX房产;3.原告招商银行622**************账户,该账户截止2021年1月6日存款余额为10416.14元;农业银行622*****************账户,该账户截止2021年1月6日存款余额为279.47元;中国银行623*****************账户,该账户截止2021年6日存款余额为27.4元;4.原告在XX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编号为C******188、C******120,现金价值分别为17075元、12413元。5.被告月平均工资14000元;6.被告招商银行6226***************账户,该账户截止2021年1月6日存款余额为4029.24元;被告农业银行6228*****************账户,该账户截止2021年1月6日存款余额为258.06元;被告工商银行6217***************账户,该账户截止2021年1月6日存款余额为4047.76元;被告建设银行7201******************账户,该账户截止2021年1月6日存款余额为701.45元;被告建设银行7200*****************账户,该账户截止2021年1月6日存款余额为2247.47元;被告建设银行7227******************账户,该账户截止2021年1月6日存款余额为279.59元。6.被告在申万宏源证券账号820*********,市值0元;7.被告在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的人身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E1********、p0*********、P000**********,现金价值分别为25836元、0元、86488元。被告在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的人身险,保险合同编号为C1********2、C1********6,现金价值分别为17075元、12413元。
       原告与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有:1.尚欠案外人蔡某某债务27万元;2.欠建设银行房产抵押贷款52205.81元。
       基于上述理由,原告特向法院提起上诉,其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判令婚生女刘某某1、刘某某2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周可探望孩子一次;
       三.判令被告每月5日前支付每名孩子抚养费4700元,直至孩子满十八周岁。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抚养费,暂计算至2020年7月为65800元。
       五.判令原告在离婚后享有深圳市福田区深福保经济适用房X栋XXXX号房产的居住权,直至原、被告对该房产分割完毕时。
       六.请求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资产,以实际调查出的财产为分割依据,如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夫妻共有资产,对其转移部分,原告申请多分。
       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的赔偿费用。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答辩称:
       一.同意离婚。
       二.不同意两女儿均由原告抚养,原告与被告应各抚养一个,大女儿由原告抚养,小女儿应由被告抚养。
       三.抚养费各自承担,互不支付对方抚养费。
       四.不同意支付自2021年1月起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结婚后承担的家庭开支及子女的抚养费远多于原告的支出。
       五.不同意原告独自享有房产的居住权,应合理分配居住权。
       原告没有申报财产,应如实申报。结婚后家庭开支基本由被告及被告父母支出,原告的收入基本未支出,该收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配。
       六.不同意支付原告10万元赔偿款,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导致感情破例,原告也有责任。原告经常与被告母亲斗气,刚生下小孩就带小孩去广州,与被告分居两年之久。婚姻关系期间原告很强势,原告经常不让被告在床上睡,只能睡沙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谐。原告与别的男人有出轨行为,原告在深圳经常不回家居住。原告外出游玩不告诉被告,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原告怀孕堕胎,原告对夫妻感情并不忠诚,甚至背着被告谋划离婚之事。
       七.原告对家庭、对子女并未尽母亲义务,没有承担家庭开支义务。
       八.原告身体不好,有严重疾病,子宫肌瘤、卵巢囊肿、畸胎瘤等。
       九.原告工作和收入都不稳定。原告父母年纪大且其母亲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学历不高人也在深圳,从各方面都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国晖律师代理原告参与诉讼,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两婚生女应由原告抚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两婚生女从出生就随原告生活,饮食起居、学习、兴趣班均主要由原告亲自照顾,原告父母辅助照顾,原告父母也愿意在其离婚后照顾两孩子的生活起居。原告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
       二.被告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被告的工作和生活时间及不稳定,不适合抚养小孩。被告因工作性质经常加班,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在孩子出生后就极少照顾孩子。在婚内出轨,无法给孩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孩子与被告父母相处的时间也很少,不能熟悉孩子的生活习惯。且被告父母有其祖母要照顾,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同时两孩子也不适合分开。
       三.被告应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由于抚养孩子存在开销,且在深圳抚养孩子不低,根据孩子每月实际生活需求及被告的收入情况,请求法院每月5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18周岁。每个孩子每月暂定4700元,两孩子每月9400元。此外被告在2020年1月分居后就未承担孩子抚养的经济责任,全部由原告承担。请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至离婚判决生效之日孩子的抚养费,暂计算至2020年12月,暂定为112800元。
       四.原告同意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XX苑X栋X座XXXX房产的居住权归原告,原告每月支付被告3000元作为补偿。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五.被告婚姻期间出轨第三者,被告应赔偿原告10万元。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破例?婚生女归谁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处理结果
       2021年8月2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刘某某1归原告冯某某抚养,婚生女刘某某2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双方彼此不支付抚养费。原告可探望婚生女刘某某2,被告可探望婚生女刘某某1,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协商。原被告双方均应对对方的探望予以协助。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自2020年7月暂计至2021年8月的两名婚生子女的抚养费52000元。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割存款及保险现金价值向原告冯某某补偿15147.79元,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XX苑X栋X座XXXX房产由原告使用,房产的贷款由被告刘某某继续偿还,原告冯某某每月向被告补偿3500元(补偿款于2021年8月开始计算,于每月20日前支付,本判决发生前已发生的补偿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夫妻共同债务27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偿还。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例中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各抚养一个,双方彼此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分居后被告未对两小孩尽抚养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自2021年8月之后的抚养费。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XX苑X栋X座XXXX房产的居住权归原告,原告每月补偿被告3500元,同时婚姻期间因被告有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被告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对夫妻共同财产,在查明双方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财产后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下分割。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1165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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