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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晖律师代理离婚案再审,法院驳回对方的再审请求
发布时间:2023-05-12 14: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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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离婚纠纷再审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游某某,女,1964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1955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再审申请人称,二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游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共同拥有的涉案96号房产这一共同财产不予认定,判决错误,理由如下:
       一、二审法院不主动审查案件事实,任由张某某出具伪证,致使判决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游某某的合法权益。2003年,XX村“X氏祠堂”重新修建,需要占用位于XX镇XX老村158号地块,于是置换了XX新村96号宅基地。依据《不动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表》记载,XX老村158号属于张某某私宅,并非属于张某某的父母张某宁、陈某某所有。同时,在庭审时张某某也承认XX村“X氏祠堂”重新修建,占用的就是XX老村158号宅基地。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串通深圳市XXX股份合作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开《证明》,将《证明》里内容变更为XX村“X氏祠堂”重新修建,占用张某宁、陈某某XX老村地块的虚假事实陈述,其目的是为了多分财产,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事实。深圳市XXX股份合作公司出具的《证明》里有这样一段手写内容:“代办人张某某,产生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这段话足以看出,深圳市XXX股份合作公司针对其出具的证明也不敢保证合法,碍于张某某是其公司员工的情面,在张某某威逼利诱的情况下出具的不真实文件,且当初拆迁原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补偿人民币35万元也是支付至张某某名下,并非由张某某父母收取。而二审法不主动审查案件事实,故意放任张某某出具伪证,包底犯罪致使显失公平,严重侵犯了游某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的父母是公职人员、已经拥有了“X氏祖祠’周边一块祖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同时也拥有位于XX小学X栋X房的福利,因此无权依据相关的法律及政策再分配XXX村XXX号的宅基地。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明文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国务院办公厅关干产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特别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因此,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归本村人员,公职人员属于城镇人口,张某某的父母无权享有位于XX老村158号的宅基地。同时,张某某是其父母的独子,也是XX村的村民,按道理应该拥有一块宅基地。现深圳市XXX股份合作公司出具伪证,陈述XX老村96号宅基地属于其父母房产,明显不符合常理,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更足以说明,张某某恶意串通深圳市XXX股份合作公司的工作人员开《证明》,故意转移共妻共间财产。
       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及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涉案96号房产是游某某与张某某于2003年共同出资建造,且2003年10月1日游某某在建造涉案96号房产时曾用笔记本记录当时购买材料的费用,足以说明该套楼房是由游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出资建造,游某某出示证据可以视为初步完成了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而二审判决却以游某某不能提交区别于补偿款35万元之外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建房出资部分为由,判决游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支持游某某的主张,但是本案庭审中张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补偿款35万用于建造涉案96号房产。以上可以看出二审法院武断式排除游某某的证据证明效力,明显有失公平,有故意偏袒张某某的情形。张某某为了多分财产,在庭审中虚假陈述涉案96号房产归其父母所有,但当时其父母年事已高,且已经退休,并没有积蓄出资建造涉案96号房产,因此涉案96号房产应属于游某某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据了解,张某某在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2009年4月20日将涉案96号房产登记在其父母的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装移、变卖、毁损夫妻共间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古另一方其产的,分割夫卖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张某某故意隐藏该笔财产,而二审法院也没有依法调取该证据,致使游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严重侵害了游某某的合法权利。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判决不公。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调取的深圳市出租屋(自建房)使用证明显示涉案96号房产的产权人是张某某,且根据合同信息显示,在2005年、2006年、2015年期间,离婚案件还没有发生时,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登记的信息中都显示涉案96号房产的产权人是张某某。但原审法院片面认定《深圳市房屋租货信息申请表》只是进行信息备案登记,忽略了其登记内容,龙岗区坂田街道社区网格管理中心在进行信息登记时,也应是进行了材料审核,只有相关证明显示涉案96号房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张某某,社区网格管理中心才会在系统上登记涉案房产属于张某某。但二审法院没有主动审查该事实,严重侵害了游某某的合法权利。
       张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二、价值900万元的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房产一套归张某某所有;三、分割登记价格为400320元的位于河源市新市区房产一套;四、分割张某某名下、现预估价格为10万元的粤B*****车辆;五、分割游某某名下、现预估价格为28万元的粤BR****车辆;六、游某某亲属以XXX房产抵押借款80万元,由游某某自行承担;七、本案诉讼费由游某某承担。
       游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一、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按照市价60%的份分割96号房产,该套房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游某某所有,该套房产现预估价为100万元;三、张某某向游某某支付96号房产自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止的租金补偿款94万元(4万元/月×47个月÷2),从2018年7月始按照每月2万元标准向游某某支付租金补偿款至法院判决该套房产实际交付给游某某之日止:四、分割深圳市保税区房产;五、分割158号私宅(张建宇1997年9月23日建成)及租金,暂定价值为9万元。
       一审判决:
       一、准予张某某与游某某离婚。
       二、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房产归游某某所有,该房抵押贷款由游某某负责偿还,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张某某应协助游某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三、位于河源市新市区房产一套归张某某所有,该房银行按揭款由张某某负责偿还。
       四、粤B*****小汽车归张某某所有。
       五、粤BR****小汽车归游某某所有。
       六、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游某某应向张某某支付补偿款3722040.25元。
       七、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游某某的其它答辩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游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张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六、七项;二、改判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房产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支付游某某补偿款450万元:三、改判河源房产归游某某所有,游某某支付张某某补偿款423864.27元;四、改判游某某在工商银行深圳支行的债务由游某某承担3722040.25元+450万元+423864.27元=8645904.52元。五、上诉费由游某某承担。游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第八项,并依法改判。二、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第(三)项,改判按照市价60%的份额分割96号房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游某某所有。市价60%的份额约420万元。三、张某某向游某某支付自2014年8月至2018年6月止所收取得租金补偿94万元(4万元/月×47个月÷2),从2018年7月始每月按照2万元的标准向游某某支付租金补偿款至法院判决该套房产实际交付给游某某之日止。
       二审判决: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胡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七、八项;三、变更厂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上诉人游某某本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诉人张某某支付补偿款410608573元;四、驳回上诉人张某某与上诉人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游某某不服中院的判决,特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其再审请求如下:
       一、依法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第八项内容、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游某某有权按照市场价60%的份额分割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街XXX村96号楼(以下简称96号房产),该套房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游某某所有。
       二、判令张某某向游某某支付自2014年8月至2019年9月止所收租金补偿1240000元(40000元/月×62个月÷2),从2019年9月始,每月按照20000元的标准向游某某支付租金补偿款至法院判决该套房产实际交付给游某某之日止。
       被申请人张某某答辩称:一、本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是案外人,法院如果判决游某某分割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程序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房产系经国土和房产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的房产,所有权人是案外人陈某某、张某宁。本案中陈某某、张某宁并非案件当事人,如直接在本案中对其房产进行分割,程序上不符合民事法的规定。如游某某认为陈某某、张某宁侵犯了权益,要求分割已经行政确权为陈某某、张某宁的房产,游某某应当另案将陈某某、张某宁作为被告,请求另案审理的法院先行对房产的所有权确权后,再根据游某某夫妻的确权份额平均分配该部分房产。二、本案涉案房产的产权人是张某某父母,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分割父母合法房产的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分割父母财产只能是在继承发生之后,目前张某某父母健在,分割其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三、涉案房产与游某某无关。1、建造涉案房产的土地与其无关,游某某与张某某1998年结婚,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游某某与张某某没有获得任何与涉案房产置换相关的土地及房产。2、涉案房产建设与游某某无关,经本案涉案房产的建设方证明,建设方没有从游某某处收取过房屋建设款。3、村委及村民均能证明涉案房产是陈某某、张某宁通过土地置换等获取,与游某某无关。4、游某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与其有关。5、张某某替父母出租部分房产,无可厚非。涉案房产所有权人是陈某某、张某宁,他们对自己房产如何出租,请何人帮助出租是他们的权利。张某某作为陈某某、张某宁唯一的儿子,帮父母打理房屋是正常现象,儿女不能因此就分割父母房产的所有权。  
      【争议焦点
       涉案96号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本院(2019)粤XX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但两人均对一审法院的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均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是正确的,适用法律部分有些错误,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游某某不服二审法院的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游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96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再审法院驳回了游某某的再审请求。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2353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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