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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离婚,国晖介入促双方调解离婚!
发布时间:2024-01-07 10: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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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不久于2007年8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8月4日生育女儿张甲,于2010年8月20日生育了儿子张乙。原、被告结婚仓促,婚前并无深入了解,夫妻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本性暴露,其性格暴躁、赌博成性,长期无故对原告实施谩骂、殴打等家暴行为,对原告目前亦进行辱骂,有时半夜回家用双手掐原告颈部,甚至持刀在原告床前进行恐吓,后更是前往原告工作单位闹事致使原告丢失工作。被告的上述行为对原告的生活工作及女儿、儿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因为性格温和,加之原告需要照顾子女,一直委曲求全。
      另外,被告长期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最终于2018被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2019)赣XX刑终1XX号以赌博罪判罚被告有期徒刑2年。本想着被告出狱后可能会有改善,但事与愿违,被告出狱后仍旧多次对原告拳脚相加。2021年初更是将原告打成轻微伤,虽经公安机关立案处理,但原告考虑子女情况仍旧选择暂时谅解。原告没想到屡次的宽容和谅解换来的是更加冷酷的暴力,现在被告经常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恐吓信息,甚至持刀在子女面前将原告逼至墙角,对原告进行精神和肉体双重暴力。现在原告已经不堪承受压力,近乎崩溃,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时至今日双方早已没有感情可言,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认为被告性格已经扭曲极端化,双方决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也没有维持夫妻关系的任何意义,继续婚姻关系对子女成长更为不利,也时刻对原告造成生命威胁。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保障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判令婚生女张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如有大额医疗、教育等经费支出,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3.依法判令婚生子张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如有大额医疗、教育等经费支出,原、被告双方各承担50%;
      4.依法判令位于深圳市龙华区XX街道XX村15XX号房屋(购入价为35万元)由原告使用及收益;
      5.依法判令位于深圳市龙华区XX街道XX村14XX号房屋(购入价为28万元)由原告使用;
      以上第4、5项合计630000元。
     【争议焦点
      原、被告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婚生子女归谁抚养?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张甲由原告林某抚养,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原告林某自行负担;婚生子张乙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被告张某某自行负担;原、被告双方对孩子都享有探望权,每周至少可探望1次,每次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天,寒暑假及其它节假日探望时间不少于一半,探望方式包括不限于前往对方居住地看望、接送孩子上学放学、接送至一方居住地暂时共同生活、共同游玩等方式,另一方不得无故阻碍探望孩子;
      三、以被告张某某名义出资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XX街道XX村15XX号、14XX号两处集资房的使用权、收益权归被告张某某,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林某15万元房产分割补偿款,分三期支付至原告林某指定银行账户,第一期5万元于2022年2月1日前支付,第二期5万元于2023年1月22日前支付,第三期5万元于2024年2月4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张某某延期付款,则原告林某按照四倍LPR标准主张违约金,同时赔偿原告林某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等),并可就全部未付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以被告张某某名义出资的位于深圳市龙华区XX街道XX村16XX号集资房的使用权、收益权归原告林某,被告张某某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林某办理该房产备案相关手续;
      五、登记在被告张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粤BFXXXX丰田牌小型轿车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原告林某放弃对该车辆的分割;
      六、除上述夫妻共同财产外,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夫妻共同债务,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如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等司法途径确认一方确需对外共同承担另一方的债务的,则在偿还债务后有权就己方承担的全部债务向另一方追偿;本调解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2021年12月2日所签订《协议书》履行;
      七、被告张某某撤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离婚纠纷。经他人介绍认识不久于2007年8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原告要求离婚。国晖律师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原告,婚生子的抚养权归被告,各自承担抚养权,并对婚后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以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285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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