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离婚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李某某(女)与被告聂某某(男)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25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方案。
原告在诉状中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及其家人过度强调生育问题,给其造成巨大身心压力;2018年原告因宫外孕切除右侧输卵管,被告未尽到应有的照顾义务;2021年原告怀二胎期间发现被告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双方自此开始分居;女儿出生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特殊照顾;双方因子女教育等问题矛盾不断,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被告聂某某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委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一直较为稳定,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被告指出,双方系经父母介绍相识,恋爱期间感情融洽;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并生育两个子女,每年都会安排家庭旅游;2021年原告怀二胎后为方便照顾才暂回娘家居住,期间被告始终履行丈夫责任,陪同产检、购买营养品等;2025年初双方还有共同旅游、就餐等互动,关系融洽。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离婚可能源于产后情绪波动及两代人育儿观念差异,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
【处理结果】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5年作出(2025)粤1202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愿结婚,但婚后由于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导致夫妻产生矛盾,而矛盾产生后,双方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致使矛盾加剧。根据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修复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应可重归于好。综上,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聂某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完全破裂,和好是有可能的。
最终法院判决: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聂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是国晖律师代理离婚纠纷中被告方,成功维护婚姻关系的典型案例。律师的专业代理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律师准确抓住了离婚案件的法定标准核心。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国晖律师没有纠缠于双方婚姻生活中的具体是非对错,而是将代理重点放在论证"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这一核心观点上。律师通过梳理双方16年的婚姻历程、生育两个子女的事实、近年仍保持互动等证据,构建了完整的感情状况证明体系,有力地反驳了原告关于感情基础薄弱的主张。
其次,律师对证据的有效运用极具策略性。针对原告提出的分居三年主张,律师提供了2025年初双方共同旅游、就餐的证据,证明分居期间仍有正常夫妻互动;针对感情破裂的主张,律师通过双方共同规划家庭装修、商讨子女教育等证据,证明婚姻生活仍在持续。特别是原告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法院驳回这一事实,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点,有效削弱了原告关于存在家庭暴力的指控可信度。
最重要的是,律师在庭审中展现了出色的法律论证能力。通过强调婚姻的连续性、子女健康成长对完整家庭的需求、矛盾的可调和性等多重角度,成功说服法官相信这段婚姻仍有挽回余地。律师提出的“产后情绪波动可能导致暂时性婚姻危机”的观点,也为法院作出不予离婚判决提供了合理的心理基础。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婚姻权益方面的专业水准,也为当事人争取了修复婚姻关系的宝贵时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佛晖民字第0467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