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ohui Case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项目合作相识。2022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以项目需要垫资、猪舍餐厅开业活动等理由,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先后通过微信转账、银行汇款等方式向被告支付多笔款项,具体包括:2022年6月5日通过微信转账11460元、2306元,通过银行转账16590元;2022年7月7日再次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以上合计40356元。
在借款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明确了相关事宜。2022年6月5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询问被告“我们这边需要付款垫资周期是多久?”,被告明确回复“最晚一个月”。2022年7月7日最后一笔转账时,原告特别注明该笔10000元为“个人借款”,被告也确认系“个人用”。这些聊天记录充分证明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尝试联系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始终不予回应。2023年7月31日,原告工作人员再次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被告仅回复“这几天已经在处理”,但始终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5年6月委托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本案,依法向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356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1. 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2. 被告应否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
【处理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主张由被告偿还借款4035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利息部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法院认定逾期利息应以40356元为基数,自催收之日即2022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5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0211民初2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40356元及相应利息(以40356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缺席判决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国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首先,律师在诉前进行了充分的证据准备工作。本案中,律师系统梳理了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特别是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垫资周期"最晚一个月"的约定,以及明确标注"个人借款"的内容,有力地证明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为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提供了坚实依据。这种对电子证据的重视和有效运用,体现了律师在数字经济时代办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专业能力。
其次,律师准确适用了缺席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律师充分利用程序规则,通过庭前充分的证据准备和当庭清晰的法律论证,帮助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这种对诉讼程序的娴熟运用,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对方恶意回避诉讼而受到损害。
最重要的是,律师在利息计算方面提出了合理主张。虽然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但律师准确把握了法律规定,主张自催收之日起计算利息,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完全支持。整个案件从立案到判决效率较高,充分体现了国晖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的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5)青晖民字第0272号档案编写】